江苏省《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7〕1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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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源自大湾区刑辩网-https://www.dwqlawyer.com/178.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文章源自大湾区刑辩网-https://www.dwqlawyer.com/178.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 号)已于2016年11月28日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文章源自大湾区刑辩网-https://www.dwqlawyer.com/178.html

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文章源自大湾区刑辩网-https://www.dwqlawyer.com/178.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如下:文章源自大湾区刑辩网-https://www.dwqlawyer.com/178.html

一、非法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文章源自大湾区刑辩网-https://www.dwqlawyer.com/178.html

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文章源自大湾区刑辩网-https://www.dwqlawyer.com/178.html

本标准自公布之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执行。文章源自大湾区刑辩网-https://www.dwqlawyer.com/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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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7月6日 15: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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